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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新康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92105****704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904民初40号
    案号 (2020)辽0904执4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0-1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阜新市鑫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市太平区民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给付原告利息; 二、被告康进城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阜新康龙食品有限公司、张颜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阜新市鑫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阜新市鑫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康进城、被告阜新康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张颜玲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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