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14****022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后商初字第00025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21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6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4137237.66元及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三、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99289元;四、原告有权就被告张扬提供的坐落于华侨新村B-14号,房产证号为丹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005149号的房产(权利价值50万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魏国和、唐春凤、李国、张惠珍、顾群英、顾建南、吴全强、魏新、丹阳道博铝业有限公司、丹阳市洁欣汽车线束有限公司、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69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5252元,由各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承诺同意由各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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