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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14****022K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丹后商初字第00159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2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7-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5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4048337.47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三、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95733元;四、如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两台数控龙门冼机床和一台注塑机,计15张增值税发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吴全强、魏新、魏国和、唐春凤对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扣除第四项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952元,由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吴全强、魏新、魏国和、唐春凤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承诺同意由各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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