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全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14****022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2682号 |
案号 | (2018)苏1111执17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日期 | 2018-11-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659646.99元(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 二、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上述款项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期间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三、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在10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吴全强、魏星在15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3124元,由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吴全强、魏新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附上诉须知)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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