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吴全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248102-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1民初5235号 |
| 案号 | (2017)苏1181执435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9-28 |
| 发布日期 | 2018-05-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5%计算,2017年5月1日至债务清偿止的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75%给计算); 二、被告钱志军、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800元,由被告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钱志军、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应将上述费用连同上述借款本息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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