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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全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42481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6751号
    案号 (2016)苏1181执57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7
    发布日期 2017-1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900元,由被告江苏新天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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