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2481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后商初字第00178号 |
案号 | (2016)苏1181执25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3 |
发布日期 | 2017-01-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江南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433268.88元,合计10433268.88元,并承担借款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付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江南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巷支行律师代理费267832元。 三、被告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蒋宏伟、王春梅、吴全强、魏新对被告江苏江南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1006元,由被告江苏江南工具有限公司、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蒋宏伟、王春梅、吴全强、魏新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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