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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维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海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23707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82民初932号
    案号 (2018)川0182执恢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日期 2018-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6)川0182民初932号判决书。 被告四川维尔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65551元,并以1655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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