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港闸环罚〔2018〕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处以罚款人民币四十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24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港闸区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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