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十堰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30006****700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民终266号 |
案号 | (2021)粤1972执105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十堰益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0,000元; 二、限被告十堰益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货款4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0年2月29日起开始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货款8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0年5月3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十堰益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 四、限被告十堰益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5,000元; 五、被告十堰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至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堰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益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取受理费12,303.28元,由原告广东发辉节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3.28元,被告十堰益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十堰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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