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松鹤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6138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9民初3969号
    案号 (2020)京0119执5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9-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占林、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中硅融德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汇广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汇爱(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松鹤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志源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市华信安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宋云香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按月息1.5%计算,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扣减已经支付的2000元); 二、李占林、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中硅融德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汇广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汇爱(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松鹤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志源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市华信安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宋云香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按月息1.5%计算,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三、李占林、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中硅融德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汇广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汇爱(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松鹤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志源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市华信安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中联硅谷(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宋云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2760元,由中联硅谷科技有限公司、中硅融德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汇广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汇爱(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松鹤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志源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市华信安联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