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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59****15X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64号
    案号 (2019)苏1311执3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宏军逾期交房违约金(以361139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元,由被告宿迁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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