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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冀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09****27X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84民初1172号
    案号 (2021)冀0684执16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2-0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威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北浩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97471.43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曰止); 二、被告保定嘉鑫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冀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河北威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笑辉偿还的借款本金2097471.43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姚会芹、张宏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北浩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84578.41元及利息(自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河北宏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一川文化传招有限公司在被告姚会芹、张宏勇偿还的借款本金5284578.41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汉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737元,由被告河北威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笑辉、保定嘉鑫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冀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姚会芹、张宏勇、河北宏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一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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