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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14****16X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03民初548号
    案号 (2021)皖1503执18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六安市隆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13603334.31元;二、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六安市隆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以13603334.3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4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六安市隆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收取60000元,保全费5000元,8合计65000元,由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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