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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卢堡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聚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32041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南民初字第555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1)津南执字第019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1-10-26
    发布日期 2016-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济南卢堡啤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津市津美轩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82986.24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济南卢堡啤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津市津美轩商贸有限公司利润157893.1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济南卢堡啤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7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75元,被告负担5604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济南卢堡公司负担。被告济南卢堡公司负担部分共计101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济南卢堡公司直接给付原告,给付期限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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