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卫当罚字[2021]第 2000008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20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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