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平卫当罚字[2021]第 200000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未按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0
    决定机关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