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卫医罚字[2020]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综合考虑,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1名药士从事药师相关处方调剂工作,调剂处方数量20张以上,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免费开展心电图诊疗活动,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违法程度为“较重”,裁量幅度为“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决定处以:1、警告,2、罚款3500元;当事人“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且因同样违法行业一年内被本机关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决定处以1、警告,2、罚款2500元。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0 |
决定机关 |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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