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卫医罚字[202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平湖仁爱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平湖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未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的管理,于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26日分别使用在本单位未取得处方权的张金龙、成其荣、杨树春三人开具处方34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2-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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