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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放罚字[201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湖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平湖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案发前一年内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肆仟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地址: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86-108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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