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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安安产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734****67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5民初11789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12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19-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安产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刘强、杨波一致确认:被告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编号为IFELC17D0367HR-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对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3月13日全部应付未付款项合计人民币6,645,684.37元(其中全部未付租金8,036,526.12元,留购价款1,000元,截至2019年3月13日违约金为108,158.25元,已扣除保证金1,500,000元);   二、被告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按下表约定的支付日期和金额向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继续支付应付未付款项6,591,605.24元,如被告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下表约定的支付日期和金额履行的,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同意免除编号为IFELC17D0367HR-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截至2019年3月13日的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54,079.13元;   期次   支付日期   支付金额(元)      1   2019/4/20   租金50,000      2   2019/5/20   租金4,650,000   违约金54,079.12      3   2019/7/15   租金918,763.06      4   2019/8/15   租金917,763.06   留购价款1,000         合计(已抵扣保证金)   6,591,605.24      三、案件受理费57,890元,减半收取计28,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945元(原告已预付),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六被告应于2019年5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四、被告中安安产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刘强、杨波对被告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安安产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刘强、杨波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编号为IFELC17D0367HR-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金、留购价款给付完毕后,涉案租赁物(详见附表《租赁物清单》)归被告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全部租金、留购价款给付完毕前,涉案租赁物归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六、若被告中安安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二、第三项付款义务,或被告中安安产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安安轩安全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重安投资有限公司、刘强、杨波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可就第一项所有剩余未付款项及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剩余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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