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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69****002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3320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5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洪宁偿还借款本金1297029元,并按照年利率17%支付借款1297029元自2015年4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8元,由原告洪宁负担1752元,由被告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牡丹江胡商国际商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4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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