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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69****002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7641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22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马志萍所交纳的契税、印花税、预告登记费、产权证代办费等费用66079.04元,支付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的逾期利息8433.23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年利率4.25%向原告马志萍支付66079.04元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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