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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69****002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14057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16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8-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支行与被告马永和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马永和、马少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借款本金167962.21元,利息15531.83元、罚息4845.61元,以上共计188339.65元(截止2020年8月5日)。并支付自2020年8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被告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永和、马少莉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033元,由被告马永和、马少莉、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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