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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登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69****002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04民初14848号
    案号 (2019)宁0104执104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克浪、许静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位于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塔东路北侧胡商国际商贸城20号楼120、121(复式)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被告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应履行协助义务; 二、在办结上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被告罗克浪、许静屏协助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湖支行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0元,由被告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罗克浪、许静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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