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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69****002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2556号
    案号 (2019)宁0104执99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信义支行与被告刘晓亮、李娟、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6日、2014年4月9日签订的三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分别为:按字工行信支行2013年0000123号、商字工行信义支行2014年0000053号、商字工行信义支行2014年0000054号); 二、被告刘晓亮、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借款本金7211635.79元、支付利息896557.66元(截至2018年11月3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三、被告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晓亮、李娟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5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晓亮、李娟、银川胡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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