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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飞。2021年3月12日9时整,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洋溪街道洋溪社区龙大悦江府工地时,发现该工地设有两处垃圾分类投放点,分别位于工地东侧大门和南侧大门口。执法队员现场出示证件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工地东侧大门口的垃圾投放点,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有一袋菜叶等易腐垃圾混投在内,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有使用过的餐盒、一次性筷子投放在内。该工地南侧大门口垃圾投放点的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有可乐瓶、橙子皮、苹果核等混投在内。现场已录音录像取证。2021年3月12日,执法队员向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0976号),要求当事人来中队接受调查询问。2021年3月17日,受委托人章群益来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当事人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龙大悦江府工地东门及南门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但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导致垃圾混投,于2021年3月12日9时,被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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