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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B02GC66;法定代表人:王龙飞。2021年03月11日14时53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溪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洋溪街道荷映路龙大?江景府工地,执法队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公务后开始检查。经查,工地内设置有生活垃圾投放点,分别摆放有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四个桶。经现场检查,易腐垃圾桶内有手套、塑料袋、有害垃圾桶内有盒子、塑料袋,其他垃圾桶内有可回收的包装盒。该处监督者为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现场已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向现场负责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2688号),要求当事人尽快接受调查处理。2021年03月17日14时12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溪中队执法队员到洋安龙大·江景府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王龙飞,经验范围为开发:房地产;销售,建筑材料等。当事人开发的洋安龙大·江景府工地生活垃圾投放点在03月11日14时53分有垃圾混投情况,具体为易腐垃圾桶内有手套、塑料袋、有害垃圾桶内有盒子、塑料袋,其他垃圾桶内有可回收的包装盒,为工地内工人所扔,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决定对当事人杭州龙大洋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6
    决定机关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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