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238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市尚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2380号当事人:台州市尚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344094258F,法定代表人:翟婷婷,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华中大厦402室-9,联系电话:18602129993。2019年11月7日下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在巡查中发现,温岭市城西街道城西大道云樾观岭小区项目前公共场地有物品堆放。经初步调查,是台州市尚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未组装完成的旋转木马部件随意堆放在公共空地上。经现场勘查,随意堆放的物品占地面积共计约24平方米(长6米,宽4米)。城西中队执法人员向其下发了编号为2019-4-33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11月8日16时前自行改正,清理堆放在公共场地上的物品,并停止该类违法行为。11月8日下午,中队再次到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19年11月14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经查实,2019年11月7日,台州市尚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在温岭市城西街道城西大道云樾观岭小区项目前公共场地堆放物品,堆放的物品为未组装完成的旋转木马部件,占地面积共计约24平方米(长6米,宽4米)。2019年11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下发了编号为2019-4-33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11月8日16时前自行改正,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台州市尚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11月7日下午向当事人有效送达了编号为温综执改字2019-4-33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11月8日16时前自行清理堆放物品的事实。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3份,证明当事人台州市尚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温岭市城西街道城西大道云樾观岭小区项目前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为未组装完成的旋转木马部件等的事实。4、当事人台州市尚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陆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台州市尚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温岭市城西街道城西大道云樾观岭小区项目前公共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3 |
决定机关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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