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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04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市尚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0429号单位名称:台州市尚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婷婷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344094258F联系电话:15867617998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龙路590号1层当事人台州市尚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上午,擅自在黄岩区东城街道方山路与康乐路交叉口,搭帐篷搞活动,占地面积为70平方米。本机关已于2019年6月4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台州市尚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占道前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经查明,当事人台州市尚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19年6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429号),当事人当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台州市尚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4
    决定机关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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