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丹烟处〔2018〕第118101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总案值(¥6,595.38元)的10%罚款,计人民币陆佰伍拾玖元伍角叁分(¥659.53元)。 2.无标识外国卷烟予以没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30 |
决定机关 | 丹阳市烟草专卖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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