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42253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城民初字第3506号 |
案号 | (2018)闽0302执恢2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3 |
发布日期 | 2019-05-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莆田市川龙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截止至2015年8月6日的利息为155512.5元、罚息为306451.41元,自2015年8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二、被告莆田市地森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陈志雄、陈光妙、吴丹凤、俞俊峰、陈金先、何文铭、陈素娟、梁琳琳对被告莆田市川龙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对被告莆田市川龙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华亭镇霞皋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莆房权证城厢字第C201004609号;土地证号:莆国用(2010)字第N2010220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对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672元,由被告莆田市川龙鞋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地森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陈志雄、陈光妙、吴丹凤、俞俊峰、陈金先、何文铭、陈素娟、梁琳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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