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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丹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2253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民初字第1876号
    案号 (2016)闽0302执008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6
    发布日期 2016-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莆田市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南支行借款本金一千万元及该款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南支行对被告莆田市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所提供的抵押房地产【房产证号:莆房权证城厢字第C20110429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05)第C31639号】的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莆田市威邦电池有限公司、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蔡福兴、邓美兴、黄志东、何瑞英、何文铭、吴丹凤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119元,由被告莆田市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威邦电池有限公司、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蔡福兴、邓美兴、黄志东、何瑞英、何文铭、吴丹凤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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