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丹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42253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城民初字第4460号 |
案号 | (2016)闽0302执000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发布日期 | 2016-03-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黄永华与被告何文铭、吴丹凤、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何文铭、吴丹凤、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黄永华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上述款项原告黄永华同意被告何文铭、吴丹凤、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80万元即可,该款三被告应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完毕(款项直接汇入原告黄永华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卡号为5522455224226666的账户内);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告之间有关本案借贷纠纷到此了结,双方不得就本纠纷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四、若被告何文铭、吴丹凤、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还款,则原告黄永华可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按调解协议已偿还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原告黄永华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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