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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56****77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29民初727号
    案号 (2021)冀0629执恢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任建国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608000元及后续利息(第一笔借款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第二笔借款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第三笔借款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第四笔借款利息以8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祁宝有、李海云、河北浩天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任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任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反诉原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宝有、李海云、河北浩天担保有限公司超过年利率36%利息548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00元,由被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宝有、李海云、河北浩天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42元,由反诉被告任建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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