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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56****77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06民初4780号
    案号 (2021)冀0606执10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王亚平、被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核对账目确认截止到2018年12月25日,被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2200万元,利息不欠; 二、被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自2019年3月1日开始其中每个自然月结束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并同时支付当月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以此类推直至2019年11月30日。在2019年12月31日前被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剩余的借款本金1660万元、2019年1月份及2月份的利息及当月利息一次性履行完毕,双方借款关系结束。若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按照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 三、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之前签订的所有借、还款协议一律作废; 四、原被告双方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涞水县房管局盖章确认的10号、11号楼底商作为抵押借款行为继续有效;待10号、11号楼底商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再由涞水县房管局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本协议签订时,被告将10号、11号楼底商钥匙交由原告保管;确需处置该抵押房产时,原被告双方共同协商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原告借款; 五、被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于2019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65万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200万元,以上265万元不含在上述本金和利息当中,除此之外被告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六、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78654元,减半收取893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亚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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