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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56****77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37民初507号
    案号 (2020)冀0637执恢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祁宝有偿还原告安宁、刘振良借款本金2904000元。 二。被告祁宝有以本金290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原告安宁、刘振良、曹汉强利息及居间服务费。 三、被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尚对以上第一、二项给付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20元,由被告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宝有、高尚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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