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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番市监处字[2020]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旗下“龙光天璞”房地产项目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下,发布预售广告。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广告内容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和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详见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9号3座401室,电话:8463675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3
    决定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