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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利海百强(天津)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567****229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9民初3922号
    案号 (2021)津0119执1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天津市蓟州区鼎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利海百强(天津)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被告利海百强(天津)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蓟州区鼎基建筑设备租赁站欠付租赁费367792.44元(368622.695元-830.2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该款直接打入原告经营人张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0060028582946) 三、被告利海百强(天津)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蓟州区鼎基建筑设备租赁站钢管14070米、转向扣件4510个、十字扣件21197个、接头扣件4690个、油托2432根、移动脚手架37套、跳板4米497块、跳板3米455块、钩头706个、轮扣LG2.5米15根、轮扣LG1.9米646根、轮扣LG1.2米894根、轮扣0.9米237根。若不能返还按照钢管15元/米、十字扣件6元/个、转向扣件6元/个、接头扣件6元/个、油托18元/根、跳板100元/块、移动脚手架260元/套、轮扣30元/米折价赔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蓟州区鼎基建筑设备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92元,已减半收取68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利海百强(天津)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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