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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盛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30223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1年延执字第00367号
    案号 (2021)京0119执恢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11
    执行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3-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沣华镐都经贸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北京盛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瑞借款人民币一百万元,支付利息九万元,共计人民币一百零九万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六百一十元,由被告北京沣华镐都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沣华镐都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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