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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292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5民初2066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30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7
    发布日期 2017-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承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213.5万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6年2月14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律师代理费5.4万元。 二、被告兰三明、兰强、明霖公司对被告林承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431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12元,由被告林承台、兰三明、兰强、明霖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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