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1292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5民初2402号 |
案号 | (2016)苏0115执29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6 |
发布日期 | 2016-11-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支行借款1900万元及利息117016.8元(截至2016年2月21日,此后的罚息以19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实际欠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15%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8万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支行在400万元范围内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路217号4、5幢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1500万元范围内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路217号1、2、3幢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兰三明、林承台对被告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7712元,由被告明霖公司、兰三明、林承台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紫金银行开发区支行垫付,上列三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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