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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292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6民初1243号
    案号 (2016)苏0106执1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4
    发布日期 2017-0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兰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启龙借款本金424343元,并以424343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林承台、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对兰三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向原告汪启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兰三明追偿; 三、驳回原告汪启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650元,减半收取4825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8245元,由被告兰三明、林承台、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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