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三环罚[2020]第2000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三环罚决字[2020]36号$BS$台州市金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三门县花桥镇上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566979561T法定代表人:曾庆山2020年9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查明你单位主要从事水果种植和生猪饲养,对你单位的雨水排放口采集水样、厂界东南西北四个方位采集臭气浓度样本。根据当日三门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三环监(2020)监字第316号和(三环监(2020)监字第318号,你单位厂界东面(下风向)臭气浓度指标测值超过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雨水排放口采集的水样pH值、总磷指标测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的相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8日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的雨水排放口的水样pH和总磷指标测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指标测值超过相关标准。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2020年9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证明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的事实,平面布置图证明该单位的猪舍、办公楼、环保处理设施等的分布情况。2、2020年9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6张。照片1至4证明三门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单位厂界东、西、南、北四个方位采集臭气浓度样本的情况;照片5证明该单位厂界西北角雨水排放口的情况;照片6证明三门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于雨水排放口采集水样的情况。3、2020年9月10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许军成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07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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