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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三环罚决字[2019]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市金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金泽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566979561T法定代表人:曾庆山住所:三门县花桥镇上潘村2019年6月8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在厂界外雨排口厂界外西北面上游、下游及厂界外东面50米处水沟各采集水样一份,经检测,雨排口、厂界外西北面上游、下游的氨氮测值均不符合标准;厂界外东面50米处水沟氨氮和化学需氧量不符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8日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19年6月14日案件调查终结。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4日向你单位下达《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19]10-012号),责令你单位做到雨水达标排放;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作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三环罚告字[2019]18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该告知书于2019年7月18日送达。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针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鉴于你单位环境敏感性涉及少,违法情节系数一般,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量罚标准,通过电子处罚平台计算,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十四万八千零三十三元(详见电子处罚平台自由裁量计算截图)。综上,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罚款十四万八千零三十三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1
    决定机关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