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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公(剡)行罚决字[2020]017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17日23时,民警对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号的维也纳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前台工作人员王俊丽未按规定对酒店****房间住客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存在未登记身份信息住宿和未开展巡查现象,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查明,嵊州市维也纳酒店工作人员潘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处罚,且公安机关已于当日嵊州市维也纳酒店提出开展宾馆信息登记、巡查的整改意见,并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8
    决定机关 嵊州市公安局剡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