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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消)行罚决字〔2020〕00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嵊州市八达开发有限公司(八达大厦)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城中路108号的浙江省嵊州市八达开发有限公司八达大厦分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省嵊州市八达开发有限公司八达大厦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0
    决定机关 嵊州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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