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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森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61****51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民初5734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1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森火经济发 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吴惠娜返还定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 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以年利率6%为限,自2017年4月20日计算至定金返还之日 止); 二、驳回原告吴惠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森火经 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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