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5****322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终18740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13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19-10-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244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圳中溢鑫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陈伟春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计至2017年8月16日所欠利息1305000元,自2017年8月17日起以300万元本金按月息1.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朵应成对被上诉人深圳中溢鑫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上诉人深圳中溢鑫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4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溢鑫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朵应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8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溢鑫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朵应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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