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农利达农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18179****33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81民初3155号 |
案号 | (2022)宁0181执8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17 |
发布日期 | 2022-06-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8万元,支付利息107132.37元,本息合计287132.37元;以借款18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2021年6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农利达农资有限公司、谢利民、谢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农利达农资有限公司、谢利民、谢鹏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杰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3元,由被告李杰、宁夏农利达农资有限公司、谢利民、谢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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