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农利达农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18179****33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81民初4157号 |
案号 | (2022)宁0181执6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28 |
发布日期 | 2022-05-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灵武市农达植保专业合作社欠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09399.07元、利息14778.02元(截止2021年8月14日),共计1024177.09元,被告灵武市农达植保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16日偿还2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灵武市农达植保专业合作社于每月的28日前偿还5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104177.09元;如被告灵武市农达植保专业合作社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下剩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灵武市农达植保专业合作社以下剩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8.90625‰计算,支付自被告灵武市农达植保专业合作社逾期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期间利息; 二、被告宁夏宁灵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蒋克勤、李会萍、宁夏农利达农资有限公司、谢鹏、王敏、谢利民、邵永花、王凯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宁灵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蒋克勤、李会萍、宁夏农利达农资有限公司、谢鹏、王敏、谢利民、邵永花、王凯伦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灵武市农达植保专业合作社追偿; 三、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灵武市农达植保专业合作社提供的105万元的机械设备(详见设备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弃被告蒋磊、宋萍、申洲、曹微对被告灵武市农达植保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7009元(已减半),由被告宁夏宁灵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蒋克勤、李会萍、宁夏农利达农资有限公司、谢鹏、王敏、谢利民、邵永花、王凯伦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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